——电影、戏剧与纪录片的媒介本体、认识论契约与表演政治
摘要
“电影、戏剧与纪录片有何区别”通常被理解为三种艺术类型之间的横向比较,但这一提问暗含着一个范畴层级上的错置:电影与戏剧首先规定作品如何被生产、保存和呈现,因而主要属于媒介与艺术制度范畴;纪录片则首先规定作品如何指向历史现实、如何组织证据以及创作者应承担何种事实责任,因而主要属于认识论、语用学与伦理范畴。纪录片可以是电影,也可以采取戏剧、声音、摄影、互动媒介等形式;电影既可以是虚构的,也可以是纪录性的;戏剧既可以扮演虚构人物,也可以呈现真实证词和历史档案。本文在电影本体论、表演研究与纪录片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媒介时态—指称契约—表演建构”三轴以及“伦理问责”阈值模型。通过分析《夏日纪事》《杀戮演绎》《二十四城记》及Rimini Protokoll的纪录剧场实践,本文论证:现场性与记录性并非绝对对立,表演与纪录性也不是相互排斥的属性;决定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纪录片性质的,不是它看起来是否自然,也不是影像是否未经摆拍,而是作品是否向观众提出关于现实世界的可核查主张,并是否对证据来源、重演方式、参与者处境和可能后果承担责任。由此,电影、戏剧与纪录片不应被理解为三个互斥的容器,而应被置于一个多维度、可交叉的媒介坐标系中。
关键词:
电影;戏剧;纪录片;媒介本体;现场性;事实性主张;表演;纪录伦理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被并列语法掩盖的范畴错误
三者不是并列门类,而是回答不同层级的问题。
在日常语言中,“电影”经常被默认等同于故事片,“戏剧”被默认等同于舞台上的虚构表演,而“纪录片”则被理解为对现实的直接记录。于是三者似乎形成了一组整齐的对立:
电影讲故事,戏剧在舞台上演故事,纪录片记录真实。
这一说法方便,却在理论上同时制造了三个误解。
第一,它把“电影”缩减为“虚构电影”,忽略了新闻电影、民族志电影、电影散文、实验电影、动画纪录片以及大量介于虚构与非虚构之间的影像形式。学术意义上的电影是一种更广泛的活动影像制度,而不是故事片的同义词。
第二,它把“戏剧”与“不真实”联系起来,仿佛登台表演必然意味着虚构。然而证词剧场、法庭剧场、逐字稿剧场、历史重演、政治行动剧场和纪录剧场都可以明确地就现实人物与历史事件提出事实性主张。
第三,它把纪录片定义为没有创作、没有选择、没有表演的“现实自身”。这种看法不仅忽视摄影机位置、剪辑、声音、字幕、采访和发行语境对意义的建构作用,而且无法解释为何高度摆拍的纪录片仍可能具有认识价值,也无法解释为何采用手持摄影、同期声和采访风格的“伪纪录片”仍然属于虚构。
更准确地说,这三个概念并不处于完全相同的逻辑层级:
概念
首要回答的问题
主要范畴
电影
作品通过何种活动影像装置被生产、固定、剪辑和放映?
媒介—装置范畴
戏剧/剧场
表演者与观众如何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中共同构成一次事件?
表演—事件范畴
纪录片/纪录性
作品如何指向历史现实、提出事实主张并承担证据责任?
认识论—伦理范畴
因此,本文的核心命题是:
电影和戏剧主要规定作品的存在方式;纪录片主要规定作品与现实之间的责任关系。
这里的“主要”十分重要。电影和剧场当然也具有认识论、伦理和政治维度;纪录片也已经形成稳定的生产机构、风格传统和发行制度。但从概念区分的角度看,电影与戏剧首先是“如何呈现”的问题,纪录性首先是“凭什么如此陈述现实”的问题。
二、理论谱系:记录的影像、发生的事件与可问责的陈述
电影作为可重复放映的视听对象:投影、观看与媒介装置。
(一)电影:从摄影痕迹到可重复的视听对象
经典电影本体论往往从摄影影像与现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出发。巴赞认为摄影的特殊性在于,物体的光学痕迹能够在较少依赖手工描绘的情况下形成影像;卡维尔则把电影理解为一个世界在观众面前的自动投射。与绘画不同,摄影电影似乎保留了某物曾在摄影机前存在的痕迹(Bazin 1967;Cavell 1979)。
然而,不能由此得出“电影就是现实记录”的结论。首先,摄影只保证某种光学事件曾经发生,并不保证字幕、旁白、人物身份和因果解释是真实的。其次,动画电影、数字合成电影和完全由计算机生成的影像仍然属于电影文化。罗多维克对数字电影的讨论已经表明,电影不宜只以胶片的物质性或摄影的指示性来界定(Rodowick 2007)。
相较于“摄影痕迹”,电影更稳定的特征是:它把一次或多次拍摄、录音、设计和表演活动加工为一个相对固定、可重复放映的视听对象。电影演员的表演并不等同于拍摄现场发生的任何一次完整行动。它往往被拆分为不同景别、机位和拍摄次数,最后由选镜、剪辑、声音设计及色彩处理重新组成。因此,电影中的表演是一种由身体、摄影机与后期制作共同生产的
“复合表演”
。
电影的基本时间结构也由此形成:观众通常观看的是已经完成、已经被选择和固定的对象。不同观众在不同时间所见的视听序列可以大体相同。
电影放映当然也可以成为一次社会事件,观众的反应也会改变观看经验,但这些反应通常不会反向改变已经完成的镜头顺序。
(二)戏剧:从文本作品到共同生成的事件
中文中的“戏剧”至少包含两个彼此相关但不能混同的对象:一是可以阅读、出版和改编的戏剧文本,二是在特定场所中发生的剧场演出。若不作区分,就会把莎士比亚的剧本、某一次具体演出以及该剧全部演出传统误认为同一个对象。
亚里士多德把悲剧理解为通过行动者的行动而非单纯叙述来完成的模仿。但现代剧场理论进一步指出,戏剧演出并不是预先存在的剧本内容被透明地搬上舞台。演员的身体状态、观众反应、场地声学、偶发事故、社会环境和演出节奏共同构成一次不可完全复制的事件。
佩吉·费兰强调表演的消逝性;
菲舍尔—李希特则以“自创生反馈循环”说明演员和观众如何相互影响
:观众的沉默、笑声、躁动甚至离场都可能改变演员的节奏,演员的动作也会持续重组观众的注意与情感(Phelan 1993;Fischer-Lichte 2008)。
同一剧目可以反复上演,但它重复的是结构、规则或谱本,而不是同一个事件。
然而,把现场性当作剧场不受技术污染的纯粹本质同样会造成问题。奥斯兰德指出,现代“现场”经验一直是在广播、录音、电影和电视等媒介环境中被重新定义的(Auslander 2008)。视频投影、远程演员、实时数据、直播观众和虚拟空间都可能进入当代剧场。因此,现场与媒介化更适合被理解为程度不同的组织方式,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对立。
戏剧的原型性特征不是“绝对没有媒介”,而是作品的主要审美对象仍然包括
一个正在发生、具有反馈可能性和现场偶然性的表演事件。
(三)纪录片:不是现实本身,而是关于现实的主张
纪录片的核心不是“没有加工”,而是证据如何进入公共判断。
纪录片理论的一个基本转折,是放弃把纪录片理解为“未加工的现实”。格里尔逊著名的“对现实的创造性处理”已经承认:纪录片既以现实世界为材料,又必然通过构图、剪辑、叙事和声音对现实进行形式化处理。
比尔·尼科尔斯进一步将纪录片理解为一种社会实践、历史传统和观看方式,而不只是具有某种固定风格的文本。他所区分的诗意式、阐释式、观察式、参与式、反身式和表演式模式,恰好说明纪录片不存在单一的“客观外观”;其理论框架同时把声音、说服、证据与伦理置于纪录片研究中心。([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
卡尔·普兰廷加的“断言立场”和诺埃尔·卡罗尔的“推定断言”理论则提供了更严格的认识论解释:
纪录片邀请观众把作品中的核心陈述理解为关于现实世界的主张,而不是虚构游戏中的假定。
所谓“现实世界”,不是未经中介的自然,而是人物、机构和事件可能受到历史证据、见证者、档案与公共讨论检验的世界(Plantinga 1997;Carroll 1996)。
因此,纪录片身份不能仅仅由图像的外观决定。虚构作品可以采用采访、监控录像、晃动镜头和新闻字幕;纪录片则可以使用动画、演员重演、模型、舞蹈和梦境。真正关键的是作品与观众之间建立了何种
指称契约
。
这一契约并不保证作品一定正确。纪录片可能犯错、撒谎或故意误导。恰恰因为它提出了事实性主张,我们才有理由指责它失实。虚构作品中的角色没有真实履历,并不构成欺骗;纪录片虚构采访者身份,却让观众误以为对方是真实证人,才构成对纪录契约的破坏。
由此可以区分三个常被混淆的概念:
现实性
指作品所谈论的人物与事件是否被置于历史世界之中;
真实性
指具体陈述、影像和解释是否可信;
纪录性
则指作品是否将自身置于证据检验与公共问责的关系中。
纪录片不垄断“真理”。虚构电影和戏剧同样可以揭示深刻的情感真实、社会结构和历史经验。但纪录片承担一种更为具体的义务:
当它说“这个人存在”“这件事发生过”“这个影像来自某时某地”时,
观众有权追问其证据。
三、“三轴—一阈值”模型
三轴与伦理阈值模型:媒介时态、指称契约、表演建构、伦理问责。
为了避免把电影、戏剧和纪录片重新装入三个封闭容器,本文提出一个启发式分析模型。任何作品都可以暂时表示为:
W = <M, R, P; E>
其中,三个描述性维度分别是媒介时态、指称契约和表演建构;伦理问责则构成一个规范性阈值。这里的符号并非要求对艺术作品进行机械量化,而是显示几个属性可以相互独立地变化。
1. 媒介时态轴 (M)
这一轴考察作品主要作为何种对象存在:
一端是固定、可复制和可重复播放的记录对象;
另一端是依赖表演者与观众同时参与的现场事件;
中间则包括直播电影、远程剧场、交互影像、实时生成表演与舞台录像。
传统电影通常靠近“记录对象”一端,传统剧场靠近“现场事件”一端。但这是原型差异,不是不可逾越的边界。
2. 指称契约轴 (R)
这一轴考察作品要求观众如何理解其陈述:
虚构端邀请观众在“假如这些人物和事件存在”的条件下参与想象;
事实端要求观众把核心陈述理解为对历史世界的断言;
中间包括自传性虚构、历史剧、文献小说、电影散文与虚实混合创作。
这一维度与作品是否“深刻”无关。虚构作品可以具有强大的历史洞察力,纪录片也可能十分肤浅。差异在于观众是否有理由把具体陈述当作可以进行外部核查的事实。
3. 表演建构轴 (P)
这一轴考察创作者对场景、语言和人物行为的组织程度:
较低的一端包括长时间观察、偶发事件和未经预演的互动;
较高的一端包括剧本、排练、角色扮演、重演、布景和高度风格化的调度。
关键在于,建构程度并不与纪录性成反比。低干预并不自动产生真相,高度表演也不自动消除纪录价值。采访问题本身会塑造回答,观察式摄影也会通过取景和剪辑排除大量信息;相反,重演有时能显现无法被原始摄影机记录的记忆、创伤、幻想和权力结构。
4. 伦理问责阈值 (E)
伦理问责不是另一种风格,而是事实性作品获得正当性的条件。至少包括:
对档案、数据与证词来源的可追溯性;
对重演、合成、替身和虚构化程度的适当披露;
对参与者知情、风险和权力不对等的持续评估;
对语境剪辑、翻译、匿名和身份呈现的责任;
对事实错误、伤害后果和公共质疑作出回应的能力。
因此,一部作品即使位于“事实性”一端,也不意味着其伦理上已经合格。纪录性是一种承诺,伦理问责则决定作品是否较好地履行这一承诺。
5. 典型形态的坐标分布
作品形态
媒介时态
指称契约
表演建构
主要责任
虚构电影
固定记录为主
虚构
通常较高
不冒充事实证据
观察式纪录片
固定记录为主
事实
显性建构较低
语境、剪辑与参与者责任
重演纪录片
固定记录为主
事实
较高
明确重演性质及其证据限度
传统剧情戏剧
现场事件为主
虚构
较高
表演与制作伦理
纪录剧场
现场事件为主
事实
可高可低
证词来源、代表权与再现伤害
伪纪录片
固定记录为主
虚构
借用纪录形式
不能以欺骗性方式长期隐瞒契约
舞台录像
固定记录与现场衍生
依原作而定
保留舞台建构
区分原演出与录像对象
动画纪录片
固定记录为主
事实
视觉建构极高
说明图像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这个表格显示,纪录片不是电影旁边的第三种媒介。狭义的“纪录片”可以被定义为:
电影媒介或活动影像媒介中的纪录性实践。
纪录剧场则是:
现场表演媒介中的纪录性实践。
四、三者的系统差异
(一)作品的基本单位:镜头对象、表演事件与事实关系
电影的基本审美单位通常是已经被固定和编排的视听对象。
即使拍摄过程充满偶然性,观众最终接触的仍是经过取舍的版本。
戏剧的基本单位则是一次演出事件。剧本、导演方案和舞台设计可以相对稳定,但演员与观众共同经历的时间无法完全重现。
每晚演出可以重复同样的台词,却不会复制完全相同的节奏、失误、情绪和观看关系。
纪录片的核心单位既不是镜头,也不是舞台行动本身,而是影像、声音、证词和历史现实之间建立的
证据关系
。一个镜头可能是真实拍摄,却被虚假字幕重新定义;
一次演员重演可能没有直接拍到过去,却能作为某人当下如何记忆、否认或想象过去的证据。
(二)时间结构:已经发生、正在发生与被主张发生过
传统电影的时间具有完成性。拍摄和剪辑通常先于观看,观众面对一个已经稳定下来的排列。
传统剧场具有进行时性质。演出不是某个原始事件的机械复制,而是在观众面前重新实现。即便结局已经写定,完成结局的身体过程仍处于风险之中。
纪录片则具有
双重时间
:拍摄时的现在与其所指涉的历史时间。采访者当下的表情可能成为过去事件的间接证据;档案影像既记录过去,也在新的剪辑中被赋予新的论证位置。
纪录片并不把过去原封不动地带回现在,而是在现在重新组织我们能够如何认识过去。
(三)表演机制:扮演角色、生成角色与表演自我
虚构演员通常公开承认自己在扮演并不存在于现实中的角色。电影演员的表演被摄影机和剪辑拆解;舞台演员则必须在相对连续的时间中维持角色行动。
纪录片参与者往往被误认为“没有表演”。事实上,人面对摄影机、采访者或观众时几乎必然会组织自己的形象。受访者可能选择衣着、压抑情绪、夸大经历或采用社会期待的语言。表演自我并不等于说谎;社会身份本身就是在不同情境中被反复呈现的。
因此,纪录片需要追问的并不是“这个人有没有表演”,而是:
他在为谁表演?在什么权力关系中表演?表演试图证明什么?创作者又如何通过剪辑解释这种表演?
纪录片中的人物同时是社会行动者、影像形象和创作者叙事中的证据来源。正因为三种身份重叠,纪录片伦理远比“征得一次拍摄同意”复杂。
(四)叙事与证据:可能性逻辑与证成逻辑
虚构作品主要依赖可能性、连贯性和艺术形式建立说服力。观众不会因为哈姆雷特没有出生证明而否定《哈姆雷特》,因为作品从未要求观众相信丹麦历史上确有这个王子。
纪录片则不仅需要叙事连贯,还需要证成。镜头、证词和数据不能只是“适合故事”,还必须与作品的主张形成合理联系。纪录片可以制造悬念、塑造人物和使用象征,但美学效果不能替代证据。
这也意味着“真实素材”并不会自动说出真相。档案影像必须被确定日期、地点、拍摄者和原始用途;证词需要考虑记忆偏差、利益关系与创伤条件;统计数据需要说明口径。纪录片的形式不是现实之外的装饰,而是证据被组织成公共知识的方式。
(五)观众位置:观看被选择的世界、共处于事件与审查事实主张
电影摄影机替观众预先选择观看位置。镜头决定远近,剪辑决定先后,景框决定可见与不可见。观众可以进行批判性解读,却不能在既定版本中把目光真正移动到画外。
剧场观众虽然受到灯光、调度和座位限制,却通常拥有更大的即时注意自由:他可以注视没有台词的演员、观看舞台机械,或观察其他观众。更重要的是,观众自身的存在可能成为演出条件。
纪录片观众则被赋予另一种角色:不仅观看,而且判断。纪录片观看隐含着一个公共审查结构——这是谁的说法,凭什么相信,有什么被遗漏,谁承担后果?因此,纪录片的理想观众不是被动接受“真实”的观众,而是能够区分证据、解释和修辞的批判性观众。
五、边界案例:表演如何成为纪录证据
(一)《夏日纪事》:摄影机不是透明窗口,而是真相实验的参与者
《夏日纪事》:摄影机、街头提问与反身性实验。
让·鲁什与埃德加·莫兰的《夏日纪事》(1961)常被视为电影真理探索的重要作品。影片通过街头提问、集体谈话和日常跟拍接近巴黎普通人的工作、情感、战争记忆和政治处境。轻便摄影设备和同期录音扩大了摄影机进入日常环境的能力,但影片最重要的贡献不是宣称技术终于消除了中介,而是把中介本身变成问题。
影片后段让参与者观看拍摄素材并讨论哪些场景“真实”、哪些人物“表演过度”。原本旨在验证真实性的放映,反而暴露了真实性标准之间的冲突:有人认为情绪过于戏剧化,有人则认为克制才是不真实。相关研究指出,影片最终没有证明摄影机能够抵达未经表演的生活,而是把“真相如何在摄影机、参与者和观众之间产生”转化为作品主题。([The Criterion Collection][2])
依照本文模型,《夏日纪事》的媒介时态属于记录电影,指称契约明显属于事实性,但其表演建构程度并不低:问题由导演提出,群体由导演召集,放映反馈又改变了参与者对自身形象的理解。它的纪录价值恰恰来自对这些条件的公开,而不是来自不存在的“零干预”。
影片由此揭示一个关键原则:
反身性不是纪录片承认失败的方式,而是纪录片把自身生产条件纳入证据链条的方式。
(二)《杀戮演绎》:重演不是过去的复制,而是当下意识形态的证据
《杀戮演绎》:类型片式重演把加害者的当下意识形态变成证据对象。
约书亚·奥本海默的《杀戮演绎》(2012)邀请参与印度尼西亚大规模杀戮的加害者,以他们喜爱的黑帮片、歌舞片和恐怖片形式重演自己的行为。若以“摆拍越多,纪录性越低”的标准衡量,这部作品几乎应被排除出纪录片。但这种判断忽略了重演究竟在证明什么。
影片中的重演并不应被当作杀戮过程的精确司法复原。它首先记录的是加害者如何在当下理解、炫耀、审美化和重新编排过去。类型片想象、化妆、服装和夸张表演把官方历史叙述、男性气质、电影文化和自我欺骗暴露出来。正如相关评论所指出的,影片借由“片中片”结构揭示的不是加害者不愿承认的行为事实——他们往往公开承认——而是他们如何借表演逃避、转换或体验罪责。([The New Yorker][3])
在这一案例中,表演建构轴很高,事实指称轴同样很高。重演的证据对象不是“过去每一个动作究竟怎样发生”,而是“加害者今天如何把过去想象成可供观看的英雄叙事”。表演没有取消纪录性,而是改变了纪录性所指向的对象。
不过,这一方法也产生尖锐伦理问题:让加害者占据叙事中心,是否会再次压制受害者?影像是否在揭露暴力的同时复制其奇观性?这些问题不能通过宣布影片“是真实的”来终结,而必须在风险、语境、受害者安全和政治后果层面持续讨论。这说明纪录片的伦理问责不是作品获得“纪录片”标签后自动完成的附加项,而是其认识论有效性的一部分。
(三)《二十四城记》:集体记忆、演员证词与披露责任
《二十四城记》:真实访谈、演员证词与集体记忆的混合结构。
贾樟柯的《二十四城记》(2008)围绕成都一家大型工厂的迁移、关闭及其被房地产项目取代的过程展开。影片并置真实工人的访谈与由演员表演的合成人物证词,被普遍视为纪录与虚构的混合形式;当时的报道也明确指出影片包含真实访谈和演员表演,并以此讲述工厂及其劳动群体的历史。([The New Yorker][4])
演员证词并非简单的“伪造”。合成人物能够汇聚无法由某一个受访者完整承担的代际经验,并通过表演节奏、面孔文化和明星记忆形成一种关于社会主义工业共同体消逝的情感史。问题在于:当观众无法从作品内部明确区分实录证词和综合创作时,不同材料会被赋予相近的证据权重。
如果影片被当作纯粹虚构电影,演员表演并不构成问题;如果它以纪录片名义进入公共历史,则表演身份、素材来源和人物综合方式应承担更高披露责任。《二十四城记》的理论价值正来自这一不稳定位置:它迫使观众区分“历史事实的证据”与“历史经验的诗性综合”。
因此,这部作品不宜简单判定为“真纪录片”或“假纪录片”。更准确的称谓是混合纪录电影、文献性散文电影或纪录虚构。它既保存了真实劳动者的证词,又通过演员生产集体记忆的象征形态;其评价标准也必须同时包含审美解释力与事实披露程度。
(四)Rimini Protokoll:纪录性并不依赖银幕
Rimini Protokoll《100% City》系列:日常生活专家与城市人口结构登上舞台。
纪录剧场中的“本人出演”并不自动等于真相,它仍需代表性与证词责任。
德国剧场团体Rimini Protokoll经常邀请具有特定生活经历、职业知识或社会身份的“日常生活专家”进入演出,并把股东大会、城市人口结构、跨国呼叫中心和战争经验等现实机制转化为剧场结构。其官方介绍明确强调,他们与剧场之外的专业知识持有者合作,并通过互动技术和空间转换创造关于现实的新视角。([rimini-protokoll.de][5])
这些演出说明,纪录性可以存在于现场剧场中。登台者可能以自己的姓名、职业与经历出现,演出材料也可能来自数据、文件和真实制度。但身体的现场出现不等于证词自然为真。真实人物同样会记错、隐瞒、夸张或服从导演结构;“本人出演”只能证明某人此刻在场,不能单独证明他关于过去的所有陈述。
纪录剧场的认识论意义在于,它把证据从银幕中的痕迹转变为面对面的见证关系。观众不仅听取陈述,也直接感受说话者的停顿、身体脆弱性和社会位置。与此同时,导演对人员选择、代表性和发言顺序的控制仍然存在。
所以,纪录剧场不是“没有表演的剧场”,而是:
以表演方式组织事实材料,并要求舞台陈述接受现实检验的剧场。
六、对若干边界问题的压力测试
边界判断不看外观标签,而看作品建立了什么观看契约。
1. “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是不是纪录片?
不是。历史剧可以取材于真实事件,但通常允许合并人物、改写对话和重组因果,只要作品没有要求观众把每个场面当作事实证据,它仍主要属于虚构契约。
“根据真实事件改编”只说明现实是素材来源,不说明作品承担了纪录片的证据义务。
2. 伪纪录片为什么不是纪录片?
因为纪录片风格不等于纪录片契约。手持镜头、采访、时间码和监控录像只是可被任何作品使用的符号资源。伪纪录片通常在片名、发行、类型提示或最终揭示中邀请观众把人物和事件理解为虚构。
反之,若创作者故意制造真实新闻事件的假象,并长期拒绝提供虚构提示,其问题就不再只是艺术类型实验,而可能成为传播欺骗。
3. 动画纪录片没有摄影痕迹,为什么仍可成为纪录片?
因为摄影因果关系不是纪录性的必要条件。动画可以依据日记、录音、司法记录、记忆和科学数据,向观众提出关于现实的主张。其画面是设计的,但所表达的事件、经验和解释仍然可以接受证据检验。
动画纪录片反而使建构过程更加可见:观众不会把画面误认为未经中介的现实切片,而会意识到视觉形式是对证据的解释。
4. 拍下舞台演出之后,它还是戏剧吗?
舞台演出和舞台录像应被视为相互关联但不相同的对象。原演出是现场事件;录像则通过机位、景别、剪辑和声音把该事件转化为可重复观看的视听作品。
对现场观众而言,演员、观众与空间共同构成剧场事件;对录像观众而言,观看对象已经由摄影机重新组织。录像可以记录戏剧,却不能完整保存原事件中未被拍摄的空间关系、观众反馈和偶然性。
直播剧场则处于两者之间:远程观众与演员可能共享时间,却不共享同一物理空间,并且远程观众的反馈能力取决于技术设计。
5. 重演会不会自动使纪录片变成虚构?
不会。必须区分两种陈述:
“这就是当年事件的原始影像”;
“这是依据某些证据对当年事件所作的重演”。
后者只要明确其重演身份,并说明根据什么材料组织,就不必冒充原始证据。问题不在于重演本身,而在于是否混淆重演、推测与档案的证据地位。
6. 纪录片是否必须保持客观中立?
纪录片不可能完全没有立场。摄影机选择、问题设计、剪辑顺序和发行渠道都具有价值取向。客观性不应被理解为“没有作者”,而应被理解为一套可公开讨论的方法纪律:区分事实与解释,呈现证据限度,核查相反材料,避免故意篡改,并允许主张受到批评。
纪录片可以强烈介入政治,但介入越强,并不意味着事实要求越低。相反,公开主张越明确,证据责任通常越高。
七、讨论:从本体论纯洁性转向关系性定义
电影史与剧场史中存在一种持续的“纯洁性冲动”:电影理论试图找到电影独有的物质本质,剧场理论试图捍卫不可复制的现场性,纪录片理论则试图寻找一种不会被艺术加工污染的现实影像。
但媒介实践不断产生反例。数字电影不再依赖胶片;剧场大量使用屏幕和远程连接;纪录片可以动画化、表演化和互动化;虚构作品也可以吸收档案与真实人物。若坚持为每种艺术寻找单一必要特征,理论便只能不断宣布新形式“不够纯粹”。
本文模型所采取的是关系性定义。作品身份不是由一种材料单独决定,而是由以下关系共同构成:
作品身份 = 媒介组织 × 指称契约 × 表演方式 × 制度语境与伦理问责
这种定义并不意味着一切边界都可以任意取消。恰恰相反,它使边界判断更严格:判断一部作品时,不能仅凭“像电影”“像纪录片”或“有人在舞台上”作结,而必须具体说明它在哪一个维度上具有何种属性。
由此还可以重新理解“真实”这一概念。艺术作品至少涉及四种不同的真实:
存在真实
:人物、地点或事件是否实际存在;
命题真实
:关于它们的陈述是否准确;
经验真实
:作品是否传达某种主体真实经历过的感受;
结构真实
:作品是否揭示个体经验背后的社会关系。
纪录片尤其承担前两种真实的责任,也可能追求后两种;虚构电影与戏剧未必承担具体命题的事实义务,却完全可能在经验真实和结构真实方面比某些纪录片更有洞察力。
因此,“虚构”不等于虚假,“纪录片”也不等于真理。二者的区别是对观众作出了不同承诺。
八、结论
电影、戏剧与纪录片之间不存在一条简单、对称的三分界线。
电影首先是一种将活动影像组织为可重复视听对象的媒介制度;戏剧首先是一种以身体、空间、时间和观众反馈构成现场事件的表演制度;纪录片则首先是一种围绕历史现实提出事实主张、组织证据并接受伦理问责的实践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四项结论。
第一,
纪录片不是电影的对立面,而是电影内部及其他媒介中可能采取的一种事实性模式。
第二,
戏剧不是虚构的同义词。
剧场可以呈现虚构角色,也可以组织档案、数据、证词和真实身份。
第三,
表演不是纪录片的反面。
纪录片人物必然以某种方式呈现自我,重演与角色扮演也可以生产知识。真正的认识论危机来自不加披露地混淆档案、推测、替代和虚构。
第四,
纪录性不是作品中“现实含量”的多少,而是作品如何对其现实主张负责。
因此,对任何边界作品,都应提出四个问题:
它主要作为记录对象还是现场事件存在?
它邀请观众采取虚构态度还是事实判断?
它如何组织表演、摆拍、重演与剪辑?
它是否对证据、参与者和传播后果承担了足够责任?
在原型意义上,可以将三者的差异凝缩为一句话:
电影固定并编排可见之物,戏剧组织共同在场的事件,纪录片承担关于现实的可争辩责任。
但最重要的理论结论并非为它们建立更高的围墙,而是认识到:电影与戏剧描述作品如何出现,纪录片则描述作品以何种承诺谈论世界。三者不是三个封闭门类,而是可以相互叠加、相互转化,同时又必须接受不同评价标准的媒介坐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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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与演出案例
Jia Zhangke, dir. 2008. *24 City* / 《二十四城记》.
Oppenheimer, Joshua, Christine Cynn, and Anonymous, dirs. 2012. *The Act of Killing* / 《杀戮演绎》.
Rouch, Jean, and Edgar Morin, dirs. 1961. *Chronique d’un été* / 《夏日纪事》.
Rimini Protokoll. 2000–至今. 纪录剧场、城市项目与互动表演系列。